新公司法重要改动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就一起跟着英弘律师去看看新公司法有什么值得关注的重要改动吧! 一、完善公司资本制度 (一)将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认缴出资期限限制在五年以内,严格规范了认缴资本制度。 (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即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在此同时要求发起人全额缴纳股款。 (三)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的股权种类,现在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多种类别股,使得融资更便利更具有针对性。 (四)允许在公司章程中选择发行面额股或是无面额股(无最低发行价格的限制了) (五)资本公积金现在可以用来补亏损了 (六)规定简易减资制度,允许公司按照规定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方式弥补亏损,但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简易减资简化了程序,使得公司在亏损后减资更容易。同时新公司法也约束了简易减资:公司简易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累积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前,不得分配利润。如此一来既简化减资程序,又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七)增加了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相较于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完全没缴纳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而言规定更为严格,并且股东失权制度相较于股东除名制度更为灵活。并且由董事会决议,增加了公司内部层级相互制约的属性。 (八)增加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加速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更完善的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得投资风险降低,鼓励投资。
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一)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以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取而代之原监事会职能 (二)简化公司的组织结构,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置一名监事,行使监事会职权;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三)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也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三、更加完善了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义务 (一)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二)对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规定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三)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允许股东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起代表诉讼。 (五)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扩大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 (二)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增加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公司注销登记制度更完善 以上只总结列明了一些重要改动,正式施行后应当会有一些相关的配套司法解释相继出台,英弘律师也会为大家同步更新新公司法具体事务中的相关问题,希望大家持续关注哦! |